嫌疑人顏某在受害人李某開的彩票店購買了3880元的體育彩票。顏某拿出手機假裝是用微信掃描代碼付款的同時,慢慢地向門外移動。李某發現顏某行為異常,詢問了支付情況。此時,顏某利用李某的準備,在沒有支付彩票價格的情況下帶著彩票逃走,李某發現后立即追上了。
對此事件的定性有以下三點意見。第一,顏某以購買彩票為借口獲得受害者的信賴,認為受害者錯誤地交付彩票,構成欺詐罪的第二,受害者自愿將彩票交給顏某,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處分行為,顏某沒有對李某人身施暴,構成盜竊罪的第三,顏某假裝掃描碼支付,只是想讓李某放松警惕,為逃離現場提供便利,然后在李某面前迅速逃離,構成搶劫罪。
筆者支持第三點意見,原因如下:
一、從主觀意愿來看,李某并沒有處置彩票的意思。詐騙罪以受害者自愿處分財產為重點,是因為財產所有者和管理者被騙而發生了認識上的錯誤。其交付必須是處置意義支配下的占有轉移,而且這里的處置特指行為人獲利的處置,僅交付并不代表處置。本案中,李某將印刷的彩票交給顏某只是基于職業義務,在還沒有收到彩票錢的情況下,主觀上認為彩票是自己所有,沒有處分彩票的意思。
二、從占有角度來看,彩票仍在李某控制下。盜竊罪,搶劫罪的犯罪對方應該是別人占用的財物。刑法上的占有與民法上的占有不同的概念,前者重視事實上的支配,強調財產實際支配的狀態和事實。本案中,李某將彩票交給顏某的過程發生在其經營的彩票店內,場所擁有的占有宣傳效果非常明顯。彩票店在李某的實際控制下,彩票的占有支配關系沒有隨著交給顏某的手而轉移。李某在主觀上和客觀上都沒有放松對彩票的關注。
三、從行為性質來看,顏某的行為是對彩票的公然搶奪。本案持有盜竊罪觀點的人認為,顏某獲得離開受害者李某身體的彩票,沒有傷害李某人身,是公開盜竊。認為區分搶劫罪和盜竊罪的重要因素是手段的暴力程度,而不是手段的秘密性和公開性,搶劫罪的乘客不準備也有秘密性。筆者認為,區分盜竊罪和搶劫罪的關鍵是正確定義盜竊行為秘密的標準和搶劫行為暴力的外延。秘密是指受害者不知道的。在受害者知曉的情況下公然搶奪其財物,不僅會對受害者造成財產上的損害,其安全感的嚴重侵害,其社會危害性的公眾感知度也不同。搶劫,暴力搶劫并不重要,排除受害者的占有意義,公然獲得受害者占有的財產是很重要的。在以和平方式公然轉移財物占用的情況下,行為人沒有客觀實施強力搶占行為,行為本身也沒有人身隱患,但是因為轉移財物占用是在受害人知道的情況下,其表現的主觀惡性和人身隱患和受害人不知道的情況下被秘密偷走的不能同日語言。在本案中,李某發現臉某的支付情況不同,臉某在李某警告的情況下突然離開現場,在受害者面前用比較寬松的手段強制取走財產,必須認定為搶劫行為。
請問我在岳陽麻塘丹楓養老院里存錢了,去年3月份到期了,他們就是不給錢,有20萬元
開發商未取得竣工備案表交房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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