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筆債務是你前夫在你們結婚內借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你也有償還義務。我不知道這筆借款,也沒有在借書上簽字,也沒有花過其中一分錢,為什么要還錢呢?夫妻是否共同負債,必須遵守法律規定!
丈夫在下一張借書上簽字,2016年6月,小強向朋友小剛借了11萬元,向小剛發行借書,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對此,小強的妻子小美不知道。兩個月后,小強沒有錢償還債務,要求小剛緩期幾個月,小剛應該允許。夫妻雙方最終在2016年底離婚,小強和小美協商離婚,維持了十幾年的結婚方向。小強和小美離婚后,小強借了小剛的債,多次延期,原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的債務在1年內無法償還。債權人要求雙方負責,小剛向法院起訴,認為11萬元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小強和前妻小美共同償還。
法院審理后,小剛沒有提供證據證明11萬元的借款經小美同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小美不承擔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關于夫妻債務糾紛事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說明》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生存期間,以個人名義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理由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不支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夫妻共同意義表示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后,上述司法解釋同時廢除,但基本上遵守了這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生存期間,以個人名義超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夫妻共同意義。
本案中,小強對小剛的債務超過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小剛無法證明該債務用于小強、小美夫婦的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小強、小美夫婦的共同意義,因此該債務不屬于夫婦的共同債務,小美不承擔償還責任。
生活的不滿總是有一二人,向人借錢是不可避免的。朋友有困難,伸出援手,友誼更時尚,但要清楚地借。債權人在向夫婦借錢時,征求夫婦的意見,盡量在債權證明書上簽字確認,避免事后發生糾紛,好事壞事,破壞和諧。
請問我在岳陽麻塘丹楓養老院里存錢了,去年3月份到期了,他們就是不給錢,有20萬元
開發商未取得竣工備案表交房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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